【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立案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补充立案决定书为两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1.第一联存根。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补充立案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补立〔〕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简称,“检”与“补立”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正文。包括:案由,即涉嫌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涉嫌数个罪名的,应当完整填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可根据实际掌握的案件情况予以填写;并入的案件,即原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填发时间。 2.第二联正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即“补充立案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补立〔〕号”。 (2)正文。包括:原立案决定书中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罪名、立案的时间、决定补充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法律依据、决定补充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姓名。 (3)尾部。包括:批准补充立案的检察长的印章;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补充立案决定书只适用于需要并案侦查的情况,对新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并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而不适用补充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只有立案以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麗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 三、四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本文书两联之间的骑缝线上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二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

补充立案决定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补充立案决定书

(存根)

××检××立[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

×

×

×

×

[

2

0

×

×

]

×

×

 

 

_____人民检察院

补充立案决定书

 

××检××立[20××]××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_一案,本月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经侦查,犯罪嫌疑人______涉嫌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本决定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补充立案,并案侦查。

 

检察长(印)×××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 统一保存                                          第二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