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保全和先予执行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4.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 (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 (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 期限为……年/月/日 (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