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辩护与代理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 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制作。在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曰起 三曰以内使用。 二、 法律依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条或者第××条的规定。 三、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存根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交犯 罪嫌疑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 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査逮捕案件和审 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 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 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 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 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 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 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 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 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 护人。 第三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 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 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 护人。 第四十条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 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

(存根)

××检××诉委辨/申援[20××]××号

 

案由: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性别___年龄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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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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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

(副本

××检××诉委辨/申援[20××]××号

______________:

我院对______一案已经收到_____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百六十七之规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年××月××日

(院印)

本告知书已收到。

犯罪嫌疑人:

××××年××月××日

 

×

×

×

×

/

[

2

0

×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

申请法律援助告知

××检××诉委/申援[20××]××号

______________:

我院对__________一案已经收到_____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百六十七之规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 统一保存                                            第二联 附卷                                                     第三联 交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