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拟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报请请示时使用。 二、 本文书由承办人撰写,报领导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批。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一份附卷。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见书

××检××报指监20××〕×号

____________:(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名称)

____年____月____日我院以涉嫌罪对犯罪嫌____________罪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立案侦查。根据案件侦查需要,现拟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报请你院审查批准。

基本案情:……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罪一案,案件情况特殊,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办案需要,又因该案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宜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报请你院审查批准。

以上意见当否,请审批。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