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拘传证为二联填充式文书,具体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第一联存根。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拘传证”;文书编号,即“检拘传〔〕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拘传”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皖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 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加以填写;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执行时间。 2.第二联正本。 (1) 首部。包括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与第一联一样。 (2) 正文。包括:执行拘传任务的检察人员的姓名;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住址;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和检察长印;拘传到案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讯问结束的时间,也具体到年、月、日、时、分;被拘传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宣告人的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拘传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拘传均应单独制作拘传证;对于一次拘传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对每一个被拘传人均单独制作拘传证。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64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本文书只适用于没有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二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除拘留和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包括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曾被拘传过的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适用拘传。对于因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讯问的,应当使用提押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拘传是一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加盖检察长印和人民检察院院印。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询问证人,不能使用拘传证,而应当使用询问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正确确定和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第一,确定拘传时间,应当具体精确到分。第二,第二联正本联中的“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应当由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填写,并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讯问人员应当在文书和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三,无论是否达到预期的讯问效果,拘传均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这里所说的“市”是指不设区的市,即一般所称的“县级市”。设区的市,必须拘传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 的区的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检察人员从第一次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本文书两联之间的骑缝线上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二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由被拘传人填写时间并签字或者盖章后附卷。

拘传证(检察院)

X X X X人民检察院

拘传证

(存 根)

 

××检××拘传[2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2

0

×

×

]

×

 

 

X X X X人民检察院

拘传证

 

××检××拘传[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_______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予以拘传。

 

检察长  

X XXX

(院印) 

到案时间:________________

讯问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_

被拘传人:_______

人:_______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 在拘传询问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