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第一_联取保候审决定书存根。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取保候审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保〔〕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保”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栝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加以填写;保证人的姓名或者保证金的数额;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名称;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第二联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求与第一联一样,不同的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字样。 (2)正文包括: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保证人的姓名或者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起算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名称。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填写的向其宣布取保候审决定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宣告人的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第三联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1)首部。包栝: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求与第一联一样;文书名称为“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2)正文。包括: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保证人的姓名或者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起算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简称,如“特通知你分局执行”;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名称。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皖的院印;“注”后依次填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取保候审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时均应单独制作本文书;一次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本文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两种情形以外,还有以下五种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2)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3)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5)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皖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人民检察院对84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由其在第二联中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宣读并责令其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一律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U)企图自杀、逃皰,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产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制作本文书。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制作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时不再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而是制作驳回申请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因此,文书中的保证人姓名和保证金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检察人员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吿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本文书三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二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告后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察院)

X X X X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存 根)

 

××检××保[2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保证金数额大写)_______

执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2

0

×

×

]

×

 

 

X X X X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副 本)

 

××检××保[20××]×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由保证人_________(由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_________元)担保,期限从___________日起算,并由_________执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X XXX

(院印)

此决定已于__________日向我宣布。

犯罪嫌疑人:______

人:________

 

×

×

×

×

[

2

0

×

×

]

×号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 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后附卷 


X X X X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检××保[20××]×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因涉嫌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保证人________已向本院出具保证书(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______元),期限从__________日起算。

此致

____________

 

 

     

(院印) 

注:犯罪嫌疑人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

×

×

×

[

2

0

×

×

]

×号

X X X X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回 执)

 

××检××保[20××]×号

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__日以____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_____已于__________日,由_____执行取保候审。

特此通知

未能执行取保候审的原因:

承办人:

 

X XXX

(公章)

第三联 送达执行机关                                      第四联 执行机关执行后退回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