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第一联存根。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监视居住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监〔〕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监”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加以填写;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名称;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第二联副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监视居住决定书”;文书编号,其制作要求与第一联首部一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字样。(2) 正文。包括:被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监视居住起算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名称。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填写的向其宣布监视居住决定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宣告人的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第三联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文书编号,其制作要求与第一联首部一样。 (2)正文。包括:被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监视居住起算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名称。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注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监视居住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时均应单独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一次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并由其在第二联中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宣读并责令其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 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搐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派出所应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108《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检察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本文书三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后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存根)

××检××[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视居住原因_______________

监视居住地点_______________

起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

×

×

×

×

[20

×

×]

×

×


 

 

_____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副本)

××检××[20××]×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本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算,并由__________执行。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年××月××日

(院印)

 此决定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我宣布。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

 宣告人:________________

×

×

×

×

[20

×

×]

×

×

 

_____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

××检××[20××]×号

 

犯罪嫌疑人____因涉嫌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本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算。特通知你单位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院印)

 注:犯罪嫌疑人:______性别____

年龄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后附卷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_____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

(回执)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__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执行监视居住。

特此通知

未能执行监视居住的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

××××年××月××日

(单位公章)

 

 

第四联退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