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其家属时使用。
二、 因无法通知的情形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三、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家属。
第一百_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第一百_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_十九条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报送或者移送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三)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四)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五)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
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第一百二十五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存根)
××检××指监通[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原因________
指定居所地点_______________
家属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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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
×
×
指
监
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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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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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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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人民检察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副本)
××检××指监通[20××]×号
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___因涉嫌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院以__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对其自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时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被监视居住人家属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书已经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家属:______
××××年××月××日
如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无法通知,请注明原因: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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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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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监
通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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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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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人民检察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检××指监通[20××]×号
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___因涉嫌_________,由________院以_________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对其自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时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如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无法通知,请注明原因: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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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交被监视居住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