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时适用。
二、在宣布监视居住时,应当将此文书连同监视居住决定书一并送达。被监视居住人在收到本文书后应该签名或者盖章。
三、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被监视居住人,一份交执行
机关。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本告知书已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XXX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