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 (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
(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