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第一联存根。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解保〔〕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解保”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
根)”字样。
(2)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加以填写;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可以填写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时间;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第二联副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存根首部的要求一样,只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的字样。
(2)正文。包括:被解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现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具体写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哪一种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3.第三联正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存根首部的要求一样。
(2)正文。包括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与第二联副本正文一样。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4.第四联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存根首部的要求一样。
(2)正文。包括:人民检察院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曰期,具体到年、月、日;人民检察院原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文号;被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的现住址;现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具体写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哪一种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已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名称。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解除取保候审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时均应单独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一次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96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并用斜线划去第四联文书中“保证金数额”这一空白处;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即使案件仍然没有办结,也必须及时制作本文书,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责任。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及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解除取保候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时不再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而是制作驳回申请决定书。
本文书只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原已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予以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制作本文书直接决定予以解除。
本文书只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在原取保候审决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如果是需要变更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应当直接制作其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而不必再制作本文书。如果当时对犯罪嫌疑人根本不应该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予以取保候审的,不应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而应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本文书四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四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X X X X人民检察院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存 根)
××检××解保[20××]×号
案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 准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发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检
×
×
解
保
[
2
0
×
×
]
×
号
|
X X X X人民检察院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副 本)
××检××解保[20××]×号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X X年X月X日
(院印)
本决定书已收到。
被取保候审人:
X X年X月X日
|
×
×
检
×
×
解
保
[
2
0
×
×
]
×
号
|
X X X X人民检察院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检××解保[20××]×号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X X年X月X日
(院印)
|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
附卷 第三联 送达犯罪嫌疑人
X
X X X人民检察院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检××解保[20××]×号
_________:
本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______(现住________),因______,现决定解除对其取保候审措施。
特此通知
X X年X月X日
(院印)
|
×
×
检
×
×
解
保
[
2
0
×
×
]
×
号
|
X X X X人民检察院
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检××解保[20××]×号
本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______(现住________),因______,现决定解除对其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已交纳________元保证金,请予以退还。
特此通知
此致
____________
X X年X月X日
(院印)
|
×
×
检
×
×
解
保
[
2
0
×
×
]
×
号
|
X X X X人民检察院
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回 执)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____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收悉。现已对犯罪嫌疑人______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此复
X X年X月X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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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联 送达保证人 第五联 送达执行机关 第六联 退回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