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如下: 1.第一联存根。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文书编号,即“检强许〔〕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强许”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犯罪嫌疑人担任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名称,要写明第x届的人大代表;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第二联副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首部的要求一样,只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字样。 (2)正文。包括:报告对象,即xxx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x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根据拟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分别填写《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附:案件情况报告。 第三联正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首部的要求一样。 . (2)正文。依次填写的具体内容与第二联正文的制作要求一样。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附:案件情况报告。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拟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每一次拟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均应单独制作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一次对多个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拟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在第二联和第三联中报请的对象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填写: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会期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第二联和第三联中,“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选择一种,并用斜线划去不用的选项。 本文书不适用于拘留这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是一种适用于紧急情况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对具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情形,才可以作出拘留决定。这两种情形本身就属于紧急情况。如果必须事先报请许可,势必会延误战机,不能发挥拘留措施应有的巨大作用。因此,应当采用事后报告方式。如果拘留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报请许可。对于非紧急情况下需要对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必适用拘留,可以直接适用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予以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检察人员第一次对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本文书三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拟作出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委托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的,受委托报请许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文书第二联复印一份送交拟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第三联报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存根)

××检××强许[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系________人大代表

采取强制措施时间_________

执行处所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

×

×

×

[20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副本)

××检××强许[20××]×号

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应当依法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拘留)。因该犯罪嫌疑人系本届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许可。

××××年××月××日

(院印)

附:案件情况报告

×

×

×

×

[20

×

×]

×

×

 

_____人民检察院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检××强许[20××]×号

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应当依法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拘留)。因该犯罪嫌疑人系本届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许可。

××××年××月××日

(院印)

附:案件情况报告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报送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