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保全和先予执行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被保全人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用。 2.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3.本裁定书案号,在诉讼中变更保全的,用诉讼案件类型代字;其他变更保全的,用保全裁定的类型代字。

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 (被保全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号民事裁定,…… (写明保全措施)。被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供…… (写明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            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担保人×××的……(写明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的……(写明被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的查封/扣押/ 冻结。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