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 (被保全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号民事裁定,……
(写明保全措施)。被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供…… (写明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 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担保人×××的……(写明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的……(写明被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的查封/扣押/
冻结。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