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制作,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 对于犯罪嫌疑人根据权利义务告知书所提出的权利主张,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载明,不在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记载。对于告知书中的法律术语以及犯罪嫌疑人表示难以理解之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口头解释。 三、 本告知书应在第一次讯问之前交犯罪嫌疑人阅看后签字附卷。 第三百零八条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三百零九条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三百一十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时发现存在本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并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在移送或者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向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全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未移送或移送不全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要求侦查部门补充移送。经要求仍未移送或者未全部移送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时对取证合法性或者讯问笔录真实性等产生疑问的,可以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第三百十—条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发现侦査机关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侦查机关书面提出,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第三百_十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第三百_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释放或者依法变更逮捕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三百一十五条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逮捕阶段)

XXXX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逮捕阶段)

你因涉嫌___ 案,现由我院依法审查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 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 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

派律师提供辩护。

如果你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你提供辩护。

3.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 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 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

人员应当向你告知。

如果你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

6. 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向你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 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你被逮捕,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8. 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你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你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9. 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如果你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或者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你及你的辩护人有权提出控告或申诉。

如果你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你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诉讼义务

1. 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你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 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你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 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你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以上四页诉讼权利和义务,已向我告知。

被告知人__

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