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 第一联存根。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批准逮捕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批捕〔〕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批捕”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 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填写;送达机关的名称;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 第二联副本。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的要求一样,只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字样。 (2) 正文。包括: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名称;侦查机关的简称,如“厅”、“局”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文号;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3. 第三联正本。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的要求一样。. (2) 正文。依次填写的具体内容与第二联正文的制作要求一样。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4. 第四联回执。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批准逮捕决定书”。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回执)”字样。 (2) 正文。包括: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名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文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执行情况。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执行机关的公章。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批准逮捕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批准逮捕时均应单独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一次对多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批准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第87条规定:“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第88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制作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上述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髙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犯罪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172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7曰以内审查完毕。审查逮捕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制作驳回申请决定书答复申诉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本文书四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第四联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

批准逮捕决定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检××批捕[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

×

×

×

[20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检××批捕[20××]×号

__________:

  你_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

×

×

×

[20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批捕[20××]×号

__________:

  你_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

×

×

×

[20

×

×]

×

×

 

_____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回执)

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现将你院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通知如下:犯罪嫌疑人_____已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________执行逮捕(或者因____未执行逮捕)。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公章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第四联侦查机关执行后退回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