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而下级人民检察院未报请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侦查监督部门附卷;一份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三十六条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已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报请审査逮捕。 第三百三十八条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 第三百三十九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但是必须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XXXX人民检察院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XX检XX应捕[20XX]X号

____________(下级人民检察院名称):

你院___________号______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涉嫌_______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__________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涉嫌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并说明其社会危险性)。上述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____条的规定,涉嫌____________犯罪。(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填写“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应当依法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______________条的规定,请你院依法报请逮捕,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我院审查。

XX年X月X曰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