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第一.联存根。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撤强〔〕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撤强”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 根)”字样。 (2)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加以填写;执行机关名称;原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撤销原因,即撤销强制措施的具体原因;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第二联副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的要求一样,只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字样。 (2)正文。包括:被撤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姓名;被撤销的强制措施种类名称。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3.第三联正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的要求一样。 (2)正文。依次填写的具体内容与第二联的填写内容一样。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4.第四联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撤销强100制措施决定通知书”;文书编号,即“检撤强〔〕号”。 (2)正文。包括:原决定采取该种强制措施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曰;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原采取强制措施种类名称;被撤销的强制措施种类名称,与原采取强制措施种类的名称一致;送达的执行机关名称。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撤销强制措施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撤销强制措施时均应单独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一次对多名犯罪嫌疑人撤销强制措施的,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所谓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不应当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予以撤销。因为本文书有一联为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应送达执行机关,因此,不必再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但却采取了另一种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由于变更强制措施需要制作新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因此,不必再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由于拘传仅仅是采取强制方法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一次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完毕后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放回,时间比较短暂,因此,即使对犯罪嫌疑人拘传不当的,也不必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予以撤销。所以,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一般适用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四种强制措施。 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应当填写公安机关名称;对于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机关,应当填写看守所名称。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或者逮捕的,制作本文书通知看守所即可,不必再行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决定释放通知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已拘留的人不需要逮捕的;二是对被拘留、逮捕的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三是拘留、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四是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五是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 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和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在具体适用上的区别:《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其中“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与“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适用时应加以区别。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或者年龄不满14周岁的情形而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适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和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而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则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所有情形),但却被拘留或者逮捕的;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但却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本文书四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

(存根)

××检××撤强[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机关_____________

强制措施种类_________

撤销原因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

×

×

×

[20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

(副本)

××检××撤强[20××]×号

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撤销对你_________的决定。

(院印)

×

×

×

×

[20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

××检××[20××]×号

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撤销对你_________的决定。

××××年××月××日

(院印)

×

×

×

×

[20

×

×]

×

×

 

 

 

 

 


 

_____人民检察院

撤销强制措施通知

××检××撤强[20××]×号

_______:(公安机关)

________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决定对涉嫌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现决定撤销对其_________的决定。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_____人民检察院

撤销强制措施通知

(回执)

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号文书决定撤销对涉嫌_____________犯罪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犯罪嫌疑人_______已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释放(或者变更为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公章

 

第五联执行机关退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