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或者丨9了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制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不予核准追诉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为打印式文书,除一份正本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外,还应当将副本抄送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和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存档各一份。 第三百五十七条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做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三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

 

高检× ×不核准追诉字〔20 × ×〕×号

××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省级人民检察院): 

你院以× ×号文书报请核准追诉的犯罪嫌疑人 ×××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 (罪名)一 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情况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核准追诉条件,概括写明不予核 准追诉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发生在1997年10月1 曰之前的犯罪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根据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 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 ×不予核准追诉。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