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侦查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传唤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第一联存根。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传唤通知书”;文书编号,即“检传〔〕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传”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 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加以填写;接受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到达的指定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时;被传唤人应当按时到达的指定地点;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 第二联副本。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求与第一联一样,不同的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字样。 (2) 正文。包括:需要通知到场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的住址;需要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决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到达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决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当按时到达的地点。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讯问开始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讯问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对于讯问开始与结束的时间,要求被传唤人填写并签名或者盖章加以确认,如果被传唤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本联文书中注明。 3. 第二联正本。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求与第一联一样。 (2) 正文。依次填写的具体内容和填写要求与第二联一样。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传唤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传唤均应单独制作传唤通知书;对于一次传唤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对每一个被传唤人均单独制作传唤通知书。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本文书中明确规定:“被传唤人必须持此件报到,无故不到,得以拘传。”因此,对于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拘传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第33条规定:“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本文书只适用于没有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这里的“没有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二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除拘留和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包括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曾被拘传过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因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讯问的,应当使用提押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第1款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询问证人,不能使用传唤通知书,而应当使用询问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68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正确确定传唤开始的时间,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首先,确定传唤时间,应当具体精确到时,并且给予合理的送达传唤通知书时间和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合理的交通时间。对于被传唤人按照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到达接受讯问的,应当立即开始讯问。其次,对于没有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的被传唤人,也应及时开始讯问,并将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文书副本联和讯问笔录当中加以注明。第三,第二联副本联中的“讯问开始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应当由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填写,并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讯问人员应当在文书和讯问笔录中注明。第四,无论是否达到预期的讯问效果,传唤均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说的“市”是指不设区的市,即一般所称的“县级市”。设区的市,必须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的区的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本文书三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传唤人。

传唤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

传唤通知书

(存根)

×××传通〔20×××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 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应到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2

0

×

×

×


 

 

××××人民检察院

传唤通知书

(副本)

×××传通〔20×××

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居住在_______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时到达___接受讯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家属姓名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日

(院印)

本通知书已收到。

家属签名

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

×××××

×

×

×

2

0

×

×

×


 

 

××××人民检察院

传唤通知书

×××传通〔20×××

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居住在_______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时到达___接受讯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家属姓名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日

(院印)

本通知书已收到。

家属签名

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

×××××

第一联 统一保存                          第二联 附卷              第三联 送达被传唤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