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侦查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从看守所提讯、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 本文书以人为单位制作,每提讯、提解一次,在提讯、提解证上登记一行。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起赃的,应当将提讯、提解证交由监管人员保存,将犯罪嫌疑人还押后取回。 三、 本文书一联,使用完后附卷。 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査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提讯、提解证

××××民检察院

提讯、提解证

(存根)

××××提讯、提解〔20×××

兹有本院办案人员前来提押犯罪嫌疑人一名,请接洽。

此致

____看守所。

××××

(院印)

犯罪嫌疑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代号

 

羁押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监管人员填写)

提讯、 提解时间

事由

 

办案人员签名

收监或 回所时

监管人

员签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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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的,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应 当重新办理《提讯证》。超过羁押期限的,原提讯证作废。提讯时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事由’’栏根据情况填写‘‘讯问”、“出所辨认”、“出所起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