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侦查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从看守所提讯、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 本文书以人为单位制作,每提讯、提解一次,在提讯、提解证上登记一行。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起赃的,应当将提讯、提解证交由监管人员保存,将犯罪嫌疑人还押后取回。
三、 本文书一联,使用完后附卷。
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査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