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侦查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制作说明 一、 本文书为新增法律文书。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时使用。 二、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阅后签字附卷。 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记录在案。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第_百九十九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

2.   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〇

4.   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   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8.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0.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  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犯罪嫌疑人(签字):XXX
曰期: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阅后签字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