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侦查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制作说明 一、 本文书为新增法律文书。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制作3为人民检察院依法询问证人时告知证人诉讼权利义务时使用。 二、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证人阅后签字附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二百零四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五条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  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

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  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7.  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8.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人(签字):XXX
曰期: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证人阅后签字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