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侦查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所开列的清单。在调取证据较多的情况下配合《调取证据通知书》使用。
二、 填写清单时每一个证据填记一行。填写完毕后,在空余表格处画截止线,以示结束。
三、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三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第二百三十三条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四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
调取证据清单
××××人民检察院
调取证据清单
编号:
第 页 共 页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供人:
办案人:
××年×月×日
(院印)
|
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材料持有人,一份交证据材料保管人员。
调取证据清单制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