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侦查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本文书为新增法律文书。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为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将被查封的财物交持有人或其近亲属保管时使用。
二、本文书需详细列明被保管财物的名称、基本特征、数量,并由财物持有人或其近亲属签名,见证人签名。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