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复议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 (如属于诉前、执行前、仲裁中保全裁定,不写),本院于×
×××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不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 (写明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正确或不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裁定正确的,写明:)驳回×××的复议请求。
(原裁定不当予以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
(××××)……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原裁定不当予以变更的,写明:)
一、…… (写明新的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
二、撤销本院 (××××)……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