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保全和先予执行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后,裁定驳回申请或者变更、撤销原裁定用。 2.案号与原裁定的案号相同。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4.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民事裁定书(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复议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 (如属于诉前、执行前、仲裁中保全裁定,不写),本院于×

×××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不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 (写明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正确或不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裁定正确的,写明:)驳回×××的复议请求。

(原裁定不当予以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 (××××)……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原裁定不当予以变更的,写明:)

一、…… (写明新的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

二、撤销本院 (××××)……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