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侦查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勘验、搜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时使用。对于犯罪嫌疑人或他的家属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需要扣押的,以及邮电部门网络服务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检交的邮件、电报,需要扣押的,也应使用本文书。
二、 使用本文书时,对查封、扣押财物或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应在清单中注明。文书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如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本文书使用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物品专用章。
三、 对于应当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的财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书面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
四、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扣押财物、文件保管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于应当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开具查封清单一式四份,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人民检察院査封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应当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的财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书面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人民检察院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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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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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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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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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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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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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见证人:
查封/扣押人:
年 月 日
(扣押物品、文件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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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 持有人,一份交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