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侦查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调取或者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退还原主或者返还被害人时使用。
二、 本文书所列的名称、特征,应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相符。承办人和领取人查点核对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
三、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保管人,一份交领取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并随案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査封、扣押财物和文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