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公诉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作。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需要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案件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一份送达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部门)。 对自侦案件,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査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第三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六)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一)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第三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三百六十五条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侦查机关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 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商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参加。 第三百六十七条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査后应当出具审査意见。 第三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交办案件通知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交办案件通知书

××检××交诉[20××]×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侦查机关名称)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起诉意见书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姓名)涉嫌_________罪名)一案,[对于自侦部门,写为本院于_______________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姓名)涉嫌_________罪名)一案,]经审查:

……(以下写明查明的案件情况,本院审查认定的该案犯罪事实及其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交由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交你院审查办理。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