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公诉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调阅卷宗时使用。 二、 人民检察院调阅诉讼卷宗应严格手续,经院领导批准,填写《人民检察院调阅卷宗单》,加盖院印或办公厅(室)印章,由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调阅案卷的,使用《调阅案卷通知书》。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四百三+四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 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 讯问被告人; (三) 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 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査、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 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六) 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七)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四百三+五条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第四百三十六条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 被告人的身份; (二) 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三) 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四) 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五) 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 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七) 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 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九)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四百三十七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 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第四百三十八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四百三十九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 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第四百四十条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得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第四百四十二条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第四百四十三条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百四十四条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第四百四十五条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第四百四十六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调卷函

调卷函

××检××刑调卷[20××]×号

 

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院在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需要调阅该案的相关案卷,请协助办理。

 

××年×月×日

(院印)

 

 

 

 

 

 

 

 

 

 

 

 

附: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单

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单

调卷单位

 

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

当事人

 

案由

 

用途

 

卷数

正卷

副卷

总计(册)

 

 

 

 

日期

调卷人

调卷人电话

经手人

调卷

 

 

 

 

还卷

 

 

 

 

(调卷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