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司惩……号
被拘留、罚款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 (××××)……号……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查明……
(写明被拘留、罚款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和予以拘留、罚款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日;对×××罚款……元,限于××××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