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公诉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款的规定制作。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一份附卷,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时报二十二份;提请其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杭诉时根据各地要求份数上报。
第五百九十二条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
提请抗诉报告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
××检××提抗[20××]×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本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号对被告人_______—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以下依次写明:
一、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
二、诉讼经过;
三、审查认定后的犯罪事实;
四、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审判情况;
五、判决、裁定错误之处,提请抗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六、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
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特提请你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出抗诉。现将_____案卷随文上报,请予审查。
附件:1.卷宗_____册_____页;
2.原审被告人现在处所。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