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执行监督文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等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案件,经依法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检察意见时使用。
二、 检察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等。同时,可以针对该案,依法提出具体要求。
三、 本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发文单位一份,本院一份,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一份。
第六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 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 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 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 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五) 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六) 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七)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检察人员审査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査、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第六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
X X
X X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
X X检暂意〔20X X〕X号
一、发往单位。
二、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判罪名,原判刑罚,已执行刑期,所在监管场所等。
三、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包括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时间、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等。
四、检察意见。写明是否同意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等。
五、具体要求。依据法律规定,针对该案提出具体要求。
X X年X月X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