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执行监督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等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案件,经依法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检察意见时使用。 二、 检察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等。同时,可以针对该案,依法提出具体要求。 三、 本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发文单位一份,本院一份,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一份。 第六百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 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二) 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三) 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四) 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 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六) 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

X X X X 人民检察院

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

 

X X 检假意〔20 X X

一、发往单位。

二、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判罪名,原判刑罚,已执行刑期,所在监管场所等。

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情况。包括提请假释时间、提请假释理由等。

四、检察意见。写明是否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等。

五、具体要求。依据法律规定,针对该案提出具体要求。

X X 年 月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