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执行监督文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使用。 二、 制作要求 1. 本文书采用叙述式,按以下层次叙写: (1) 写明发往单位,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行文上需顶格写。 (2)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基本情况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书写顺序为:罪犯所在单位,罪犯姓名(如___监狱罪犯 ),性别,年龄,原判决、裁定确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剩余刑期,罪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及期限等。 (3) 人民检察院认定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书写层次为: ①写明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具体情况,如罪犯的病情、改造表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等。 ②写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不当之处,即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哪些条款等。 (4) 提出纠正意见并写明法律依据。 2.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一份送罪犯所在的监管机关,一份送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一份附卷。 第六百四+七条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四十八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第六百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X X X X人民检察院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X X检纠暂〔20 X XX

一、发往单位。

二、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年龄、罪犯所在监管场所。

三、原判决、裁定情况和执行刑期情况,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剩余刑期。

四、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包括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等。

五、认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

六、纠正意见。可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向你院(局、处)提出纠正意见,请依法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予以纠正,并将重新核查以及是否纠正情况反馈我院。

 

X XXX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