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执行监督文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使用。 二、 制作要求 1. 本文书采用叙述式,按以下层次叙写: (1)写明发往单位,即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行文上顶格书写。 (2) 写明被裁定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和裁定假释情况。书写顺序为:罪犯所在监管场所,罪犯姓名(如 监狱罪犯 ),性别,年龄,原判决、裁定确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剩余刑期,被裁定假释的情况(包括假释的理由)。 (3) 检察机关认为假释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书写层次为: ① 写明被裁定假释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具体情况,如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罪犯改造表现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② 写明假释裁定的不当之处,即罪犯被裁定假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规定等。 (4) 提出纠正意见并写明法律依据。 2.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一份送罪犯所在的监管机关,一份送罪犯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一份附卷。 第六百五十四条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一) 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二) 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人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三) 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四)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五) 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六)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七) 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八) 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九) 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的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或者有权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六十条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X X X X人民检察院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X X检纠假〔20 X XX

一、发往单位。

二、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年龄、罪犯所在的监管场所。

三、原判决、裁定情况和执行刑期情况,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及减刑情况,剩余刑期。

四、裁定假释情况,包括假释理由,可表述为:你院以……为由,裁定假释。

五、认定裁定假释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

六、纠正意见,可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纠正意见。请你院在收到本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定。

 

X XXX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