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执行监督文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等规定制作。为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就减刑、假释案件当庭发表检察意见时使用。 二、 对于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可以简要概括检察意见。对于不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详细阐述有关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等,并建议人民法院不予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调整减刑幅度。 三、 对于人民法院同时对多名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开庭审理的,出庭检察人员可以在一份出庭意见书中对多名罪犯分别发表检察意见。 四、 本文书第四部分,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制作。 五、 本文书一式二份,本院一份,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一份。 第六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 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 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检察人员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第六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

X X X X人民检察院

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

 

X X检减(假)庭意〔20X XX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受            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出席法庭,参加罪犯            减刑(假释)一案的审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该案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对庭审的检察意见。结合案情,概括法庭调查的情况。

二、对案件的检察意见。阐明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提请减刑的幅度是否适当等,以及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等。

三、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或者不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并建议人民法院不予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调整减刑幅度等。

四、其他需要发表的意见。


检察员:_________

X X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