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特别程序文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 第一联存根。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文书编号,即“检未犯〔〕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未犯”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 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性别;法定代理人的年龄;法定代理人的工作单位名称;法定代理人的住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如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 第二联副本。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求与第一联一样,不同的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字样。 (2) 正文。包括:需要通知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决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决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也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按时到场的地点。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3. 第三联正本。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求与第一联一样。 (2) 正文。依次填写的具体内容和填写要求与第二联一样。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具体制作本文书的过程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有多名法定代理人时,按其顺序通知一个法定代理人即可;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的情况下,本文书中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应当填写该代表个人的姓名,而不填写该机关、团体的名称;但如果该机关、团体没有固定代表的,可以在本文书中填写为“机关的代表”或者“团体的代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应当符合其他讯问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关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均不满18周岁,其本身社会阅历和心理承受能力有限,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有助于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焦虑不安、恐惧顾忌心理,有利于其作真实的陈述,进而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后,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到场,不影响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的正常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后,在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时,应当设法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让其如实回答具体办案的检察人员的讯问,不得指使、暗示、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或者代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答。 本文书三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X X X X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存根)

××检××未代到[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2

0

×

×

]

×号

 

 

X X X X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副本)

××检××未代到[20××]×号

 

_______

我院办理的________案,定于_________日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______进行讯问/询问。因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通知你届时到场。你到场后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院印)

××××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

××××

×

×

×

×

[

2

0

×

×

]

×号

 

 

X X X X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检××未代到[20××]×号

_______

我院办理的________案,定于_________日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______进行讯问/询问。因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通知你届时到场。你到场后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院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