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特别程序文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时使用。 二、 本文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 三、 本文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第五百一十七条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第五百一~h八条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第五百_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第五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等)

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调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书写此项内容,调解人可以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但人民检察院不应作为调解主体)

概述案件的主要事实(应当着重说明该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写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内容。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写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从宽处理等内容。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和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内容合法,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本部分内容可以写,也可以不写)。

      ×××(受害人签字)             ×××(犯罪嫌疑人签字)

      ××年×月×曰                      ××年×月×日

×××(调解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