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特别程序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百三十二条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

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

××检××没启通〔20××〕×号 

×××(公安机关名称):

本院于××××年×月×曰向你×(公安机关简称)发出《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你×(公安机关简称)于××××年×月×日回复了……(回复意见的名称和文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公安机关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和应当启动程序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请于××××年×月×日前启动对×××(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将启动程序决定书副本送达本院。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