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特别程序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强制医疗意见书的过程中,公诉部门立足于举证的具体要求,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须的证据材料时使用。 二、 在“本院审查认为……”部分,概括写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理由。 三、 补充证据事项应当详细、具体,明确补充证据目的。 四、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补充证据通知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

××××人民检察院

补充证据通知书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

××检××医补证〔20××〕×号 

×××(公安机关名称):

你×(公安机关筒称)移送的对涉案精神病人×××(姓名)强制医疗一案,本院审查认为……请补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列出需要的证据材料要求)。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