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特别程序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尚未采取的,建议采取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公安机关,一份附卷。 第五百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前款规定的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第五百四十八条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

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

××检××医束建〔20××〕×号

××××(公安机关名称):

你×××(公安机关简称)正在办理的×××(涉案精神病人姓名)涉嫌实施××行为一案,本院建议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