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特别程序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审查后,依法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公安机关。

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检××医不申〔20××〕×号 

涉案精神病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等)

法定代理人……(写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因×××(涉案精神病人)涉嫌实施××行为,×××(公安机关)于××××年×月×曰向本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先概括叙写公安机关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公安机关采信的鉴定意见等,然后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情况。)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