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申诉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是在对申诉材料、有关案件材料或案卷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判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予以审查结案并答复申诉人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 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以及申诉理由、审查结论、尾部等五个部分组成。 1.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号。文号应编为:“X检刑申审通〔XXXX〕X号”。 2.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3. 案由、案件来源以及申诉理由。 4. 审查结论。写明原处理决定或者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的依据和理由.并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分别予以说明。明确经本院审查,原处理决定或者生效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5. 尾部。即制作本法律文书的年、月、日,加盖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专用章。 三、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附卷。 第四百_十九条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公诉部门办理。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X X X X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X X检刑申审通〔20 X XX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申诉人X X X不服X X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X X罪对X X X所作出的X X (不批捕、不起诉等处理决定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如经几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应写明复查经过及结论)。申诉人以……(写明申诉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X X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 X X (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或者刑事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针对申诉理由分别予以说明),申诉人X X X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X XXX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