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申诉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指令有抗诉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时使用。 二、 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其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 1. 首部。包括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即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文书名称为“指令抗诉决定书”;文书编号为“检申指抗〔 〕号”,空白处分别填写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年度、文书编号。 2•正文。包括三部分内容:(1)发送单位,即“ 人民检察院:”,具体写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案件来源和决定的理由、依据。具体表述为:“xxx(申诉人姓名)不服……(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复查认为,……(写明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决定事项。具体表述为:“本院决定,由你院对xxx(原审被告人姓名)……(写明案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xxx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 尾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日期及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三、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一份附卷。 第五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指令抗诉决定书

X X X X 人民检察院

指令抗诉决定书


X X检控申指抗〔20 X X

X X X 人民检察院:

X X X (申诉人姓名)不服……(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复查认为,……(写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院决定,由你院对 X X X (原审被告人姓名)……(写明案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 X X X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X X 年 月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