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立案、管辖、回避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 概 念 指定管辖决定书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 关管辖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一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会出现管辖争议的问题,一些案件由于情况特殊,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难以进行,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管辖。指定管辖对公安机关保证打击犯罪及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 适用条件 使用指定管辖决定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几个公安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或者案件情况特殊。所谓管辖权有争议,往往是因为犯罪地涉及几个地方,有关公安机关对案件都主张有管辖权。所谓情况特殊, 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使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难以开展正常的侦查活动,如犯罪嫌疑人在当地影响较大等,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2. 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是几个相关公安机关 的共同上级机关。如果某一市辖区内的几个县级公安机关发生管辖争议,应当由该市市级公安机关作为决定机关;如果该市某县级公安机关与该省其他市级公安机关发生管辖争议,则应当由该省省级公安机关作为决定机关;如果某一省辖区内的任一公安机关与另一省辖区内的任一公安机关发生管辖争议,则应当由公安部作为决定机关。 如果争议的公安机关之间通过协商可以解决管辖问题的,不应当使用指定管辖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如 检察院、法院等)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使用指定管辖决定书。 (四) 内容及制作要求 指定管辖决定书属于一式多份式填充型文书,主要填写内容为: 1. 首部。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 和文书字号。制作机关为公安厅的,可以直接印制为X X X公安厅。 2. 正文。正文的填写内容主要是: (1) 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或者情况特殊,需指定管辖的案件。 写明案件名称,对案件名称有争议或者尚未确定案件名称的,由决定机关确定案件名称。 (2) 确定的管辖机关。写明被指定的管辖机关全称。需要注意的是,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机关时,只能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而不能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辖区内的再下一级公安机关,如省公安厅只能指定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而不能直接指定县级公安机关。 (3) 证据材料的移送。依次写明已掌握案件材料但没有被指定为管辖机关的公安机关全称、移送证据材料的期限。 (五) 使用要求 指定管辖决定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制作的份数制作后,决定机关留存一份,其余分送被指定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被指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收到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存入诉讼卷。

指定管辖决定书

 

 

XX公安厅

 

指定管辖决定书

 

经对           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由 XX    市公安局 管辖,XX市    公安 (  )局在    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

 

 

 

 

 

 

 

 

 

 

 

 

 

 

                                                                      XX公安厅 (印)

     

 

 

 

 

 

 

 

 

本决定书一式若干份,决定机关留存一份,其余分送被指定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