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第一联存根。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解监〔〕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解监”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加以填写;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名称;解除监视居住的原因,可以填写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时间;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第二联副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存根首部的要求一样,只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 本)”字样。 (2)正文。包括:被解除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现在解除监视居住的原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具体写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哪一种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3.第三联正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存根首部的要求一样。 (2)正文。依次填写的具体内容与第二联正文的制作要求一样。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4.第四联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文书编号,其填写要求与第一联存根首部一样。 (2)正文。包括:人民检察院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人民检察院原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文号;被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的现住址;现在解除监视居住的原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具体写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I5条规定的哪一种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名称。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解除监视居住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决定解除监视居住时均应单独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一次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即使案件仍然没有办结,也必须及时制作本文书,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被监视居住人的刑事责任。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下列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及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时不再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而应制作驳回申请决定书。 本文书只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原已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予以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制作本文书直接决定予以解除。 本文书只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在原监视居住决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现被监视居住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如果是需要变更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应当直接制作其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而不必再制作本文书。如果当时对犯罪嫌疑人根本不应该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予以监视居住的,不应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而应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本文书四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四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存根)

××检××[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

(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原因_____________

解除时间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

×

×

×

[20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副本)

××检××[20××]×号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本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措施。

××××年××月××日

(院印)

本决定书已经收到。

被监视居住人:______

××××年××月××日

×

×

×

×

[20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检××[20××]×号

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本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措施。

××××年××月××日

(院印)

 

 

×

×

×

×

[20

×

×]

×

×

 

 

 

 

 


 

_____人民检察院

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检××[20××]×号

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本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措施。

特此通知

此致

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_____人民检察院

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回执)

××检××[20××]×号

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__________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收悉。现已解除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的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措施。

此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第五联执行机关退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