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 第一联存根。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不予批捕〔〕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不予批捕”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 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加以填写;不予批准逮捕原因,具体写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依据;是否需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 第二联副本。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的要求一样,只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字样。
(2) 正文。包括: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名称;侦查机关的简称,如“厅”、“局”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文号;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姓名;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3. 第三联正本。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的要求1样。
(2) 正文。依次填写的具体内容与第二联正文的制作要求一样。
(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4. 第四联回执。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回执)”字样。
(2) 正文。包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名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文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执行情况。
(3) 尾部。包栝: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执行机关的公章。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不予批准逮捕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不予批准逮捕时均应单独制作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一次对多名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本文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的必要。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第87条规定:182“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第88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15曰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对已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犯罪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査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文书四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第四联侦査机关退回后附卷。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检××不捕[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
不批准逮捕原因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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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
×
×
不
捕
[20
×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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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检××不捕[20××]×号
__________:
你_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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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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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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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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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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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不捕[20××]×号
__________:
你_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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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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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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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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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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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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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回执)
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现将你院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通知如下:犯罪嫌疑人_____已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________释放(或者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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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第四联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