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特别程序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要求糾正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人民法院,一份附卷。 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

××检××医糾决〔20××〕×号

一、发往单位。

二、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地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的情况,包括决定的理由。

四、认定决定不当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

五、提出纠正意见。可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纠正意见,请依法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我院。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