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检××刑不诉〔20××〕×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法定代理人……(写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经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由本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个月。
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