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特别程序文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情形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时使用。 二、本文书以人为单位制作。 三、本文书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公安机关。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第五百零三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第五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五百零五条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刑不诉〔20×××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法定代理人……(写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经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由本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个月。

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