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行政机关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之规定,在调查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是否准许先行登记保存时所使用的文书。 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申请先行登记保存案件证据。 (2)本审批表的提交对象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是否可以对案件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3)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仅为7日。在此期限内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名称(姓名)

 

法定

代表人

 

保存时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先行登记

保存地点

 

案由

 

 

承办人

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